|
点击这里下载电子版>信息安全协议书
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IDC信息安全协议
一、
乙方按合同为甲方提供电信资源和服务,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信资源和服务进行违法、犯罪活动。对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资源和服务所产生的信息安全责任,由甲方承担。本协议所称电信资源和服务是指网络接入(含拨号、ISDN、xDSL、LAN、WLAN、专线等)、主机托管服务、设备或主机空间、域名或IP地址等。
二、
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电信资源和服务,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三、
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信资源和服务发送垃圾邮件、攻击网络和其他计算机系统、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。
四、
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电信资源和服务,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(即互联网站),必须向乙方提供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ICP/IDC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等材料。甲方对外提供电子公告板服务的,必须取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专项审批。如甲方未能提供有效的ICP/IDC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等材料,或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与ICP/IDC许可证列明资料不相符的,或中途变更用途而未提供有效的相应ICP/IDC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证等材料,一经发现,乙方有权中断接入服务。
五、
甲方利用电信提供的电信资源和服务,对外提供虚拟主机等服务,对由此发生的信息安全责任,由甲方承担。
六、
甲方应做好本身主机/网络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,保管好帐号、密码。对于帐号、密码被盗用而导致的信息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。
七、
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者乙方在处理涉及甲方的信息安全事件时,乙方有权单方面暂时停止为甲方提供的电信资源和服务。
甲方:
乙方: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
代表签名:(盖章)
代表签名:(盖章)
日期:年 月 日
日期:年 月
日 |